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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孩子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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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嬉闹在幼儿园受伤了应该谁负责

2019/5/19

幼儿园的孩子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在幼儿园嬉闹时受伤的案件,依法判决园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两名孩子的家长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18年6月的一天下午,孙某、黄某某、李某某在某幼儿园教室内学习写字,黄某某坐在李某某的对面,孙某坐在李某某的右边。黄某某想用李某某铅笔上的橡皮,就伸手抢夺李某某手中的铅笔,李某某便拽着铅笔不给,双方拉扯中黄某某突然手一松,李某某持有铅笔笔尖一下触到了孙某的右眼,导致其右眼受伤。之后,孙某便被送往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后孙某数次到某眼科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孙某前后住院治疗12天,合计花费医疗费20万元。同时,孙某的父母还委托了某司法鉴定所对孙某进行伤残评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孙某的右眼损伤构成9级伤残。伤情稳定后,孙某父母在与幼儿园及黄某某、李某某父母协商此事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上产生了较大分歧。各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某父母只得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孙某事发时不满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应当得到妥善的管理、教育与保护。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家长并不在身旁,此时对幼儿的管理职责主要由幼儿园承担,在幼儿使用带有尖锐笔头的铅笔时幼儿园老师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于黄某某与李某某抢夺铅笔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幼儿园未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疏于管理,是本案孙某某受伤事件主要原因,故对于孙某某的损失,幼儿园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黄某某、李某某抢夺铅笔的行为是导致孙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双方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考虑造成孙某损害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对于孙某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由幼儿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黄某某的监护人以及李某某的监护人对孙某的损害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说法

办案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依法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特别是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学生,这部分学生对其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需要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更加注重他们在园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防止危险事件的发生。同时,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还需定期开设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演练等课程,以增加学生对自身安全的识别能力以及避灾减灾能力。而学生的家长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也要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如:教育孩子不要与同学持尖锐物品打闹嬉戏,不要在游乐设施上做危险动作、不要在楼梯打闹嬉戏、不要攀爬扶手电梯等,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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