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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工伤认定,就得“自掏腰包” 案情 高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铲车驾驶工作。该公司为高某缴纳了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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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以案说法

2019/7/8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工伤认定,就得“自掏腰包”

案情

高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铲车驾驶工作。该公司为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8年4月10日,高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公司于当日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公司始终未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也未因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延长。2018年5月15日,高某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9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该公司在报销申报工伤认定前支付的6000元工伤医疗费时,未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于是,公司要求高某承担其中的3000元,并从高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中扣除。高某不能接受,于2018年9月1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承担6000元工伤医疗费用。

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未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也未申请延长时限,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包括工伤医疗费在内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公司负担,其中也包括工伤医疗费。因此,仲裁委支持了高某的仲裁请求。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该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患者在医院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

2017年12月,某市市民张某与朋友结伴前往医院体检。检查完毕后,张某在走出医院门诊楼下台阶时踩上有冰的地面后摔倒受伤,入院治疗。2018年1月25日,张某出院,出院诊断:左踝关节脱位;左内外踝关节骨折,住院27天。2018年12月4日,张某再次住院治疗,并将左内外踝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2018年12月19日,张某出院,住院共计15天。

经鉴定,张某左侧内外踝骨折合并踝关节脱位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63.3%,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十级伤残。张某到医院进行索赔却遭到拒绝,于是,他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医院承担各项赔偿合计85183.27元。

说法

庭审中,某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为张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对患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明知其门诊楼门口人员走动频繁的地面有冰层,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张某摔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介绍,医院虽在庭审中辩解其已经在门诊楼门口设置警示标识,但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张某在走出门诊楼下台阶时,没有提高自身注意义务,造成自身受伤,综合各自的过错情况,法院确定,医院对张某的损失负6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某市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65773.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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