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钟祥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两家公司及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实际负责人)向95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1222.6万元,四被告分别被判处罚金、有期徒刑等。
开发房产缺资金,两公司非法集资1200余万元
四被告分别是钟祥市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金公司)、钟祥市鑫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及聚金公司实际负责人项某(今年44岁,当地人)、鑫龙公司负责人陈某(今年43岁,当地人)。
钟祥市公安局获取线索后对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项某、陈某于2017年9月6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留置,次日被刑拘,后被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后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对此案四被告提起诉讼,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2015年4月以来,鑫龙公司因开发钟祥市迎河新型社区(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遂通过聚金公司进行资金筹集。聚金公司实际负责人项某要求鑫龙公司负责人陈某申办了一张银行卡,该银行卡交由项某保管,密码由项某设定,开通了陈某的银行卡手机短信提醒。项某安排聚金公司人员制作项目书、宣传展板,通过发放宣传单和业务员介绍等方式,在钟祥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投资钟祥市迎河新型社区项目,并承诺按月息1.5%支付利息。聚金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湖北金恒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聚金公司向95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222.6万元,上述资金均打入陈某为此申办的银行卡中。其间,聚金公司向非法吸收存款的部分对象支付利息119万余元。
两审法院认定四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聚金公司、鑫龙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其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222.6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单位聚金公司、鑫龙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项某、陈某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作出决策,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项某、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聚金公司、鑫龙公司、项某、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偿还了部分本金、支付了一定利息,可对聚金公司、鑫龙公司、项某、陈某酌情从轻处罚。聚金公司、鑫龙公司、项某、陈某对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应予退赔,其已支付的利息折抵本金。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聚金公司、鑫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项某、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聚金公司、鑫龙公司、项某、陈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偿还的840余万元予以退赔,返还集资参与人;关于涉案资产的处置,由政府相关部门成立的专案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审宣判后,陈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陈某具有的法定及相关酌定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应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某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荆门晚报记者 秦文 通讯员 王义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