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
2、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和礼金;
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4、不准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准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
7、不准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8、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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