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熊某与温某曾是恋人关系,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熊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温某转账数百笔,转账金额共40余万元,温某也向熊某多次转款共10余万元。
自2018年8月开始,熊某要求温某打借条和偿还借款30余万元。温某否认借款,认为熊某把在情人节向其转款500元让其买香水、过年主动发200元红包等都算成了借款。温某称,熊某给自己转款主要用于二人网络游戏,还有二人吃饭等日常消费。熊某对温某将款项用于充值网络游戏账号不持异议,但称自己转账是为了获取利息,是借贷而非赠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温某归还剩余30余万元。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熊某向温某转账的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按照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支付。
审理法院认为,熊某主张其与温某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案涉款项发生期间,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若发生借贷关系,应有更明确的意思表示。熊某虽然向温某实际支付款项40余万元,但案涉转款发生时间从2015年11月一直持续至2017年1月,除温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同意打五万元借条”外,熊某并未提交温某在此期间向其作出任何借款意思表示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达成了借贷的一致意思表示。
同时,案涉款项历经时间长、次数多,但从未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债权凭证,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借款期限、利息进行约定,此行为有违民间借贷一般的出借习惯。此外,从熊某的转款多达数百笔,转款金额有的小至几元、几十元来看,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法院审理后判决,温某返还熊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专家提醒,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要尽量要求对方书写欠条或者借条等,也可以通过录音、短信等聊天记录确定转账行为的性质。此外,对于转账数额的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例如“520”“521”“1314”等,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外,转账视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