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12日介绍,条例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如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罚款。
孙梅君1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了条例的相关修订重点。
条例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监管举措,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提出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重奖;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
在回应百姓关心的猪肉消费市场问题时,孙梅君介绍,猪肉食品安全有保障。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抽检猪肉产品2.3万批次,样品的总体合格率99.5%。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打击,绝不姑息,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欺骗误导消费者可罚款100万元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围绕条例中的有关问题,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二是强调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三是丰富监管手段。四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五是建立黑名单。
问:条例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四方面作了完善性规定: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二是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三是允许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该标准。四是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
问:条例在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是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三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发布信息误导消费者等问题,明确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规定不得发布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信息对食品等进行等级评定。四是完善特殊食品管理制度。
问: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完善?
答:一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人的重要精神。二是细化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三是针对条例新增的义务性规定,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五是细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
问:社会各界对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高度关注,条例对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条例规定,学校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承包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管理责任。
问:条例在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条例主要补充了以下内容:
一是不允许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是加强生产环节的把关,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三是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规定销售者应当核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问:条例对食品虚假宣传行为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条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补充了以下规定:
一是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二是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擅自发布未取得我国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处100万元罚款。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