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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史某和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一起来到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双方因为补签劳动合同该不该支付双倍工资争执不下。 据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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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 公司能否免责

2019/12/9

日前,史某和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一起来到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双方因为补签劳动合同该不该支付双倍工资争执不下。

据了解,史某于2016年2月到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史某还在原来岗位工作,公司也按月发放工资,但是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史某认为,按规定公司应该在没签合同期间给付双倍工资。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则表示,公司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与史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在2019年3月向史某发出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打算与史某补签劳动合同,史某也同意了,因此不同意史某的要求。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后补签劳动合同的,补签期间用人单位该不该支付双倍工资?对此,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条款,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果劳动者自愿且知晓补签的劳动合同覆盖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双方已经合意进行事后补救,就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向史某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本单位决定与史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起始时间为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2018年2月24日”。而在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中,也注明合同起始时间为2018年2月24日。史某虽称合同补签行为属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但没有出示有效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单方行为,或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当史某同意第二次合同已经将未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段予以覆盖的同时,即视为史某已同意放弃由此发生的惩罚性赔偿权利。

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表示,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在于引导、规范整个社会关系。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未依法按时与史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基于双方合意,合同已补签到不法行为发生时,立法目的已达到。故史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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