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记者从我市健康扶贫新政策宣传暨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视频会上获悉,8月份以来,我市实行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实际补偿比双限“985”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实际补偿比双限“985”政策,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在县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实行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90%;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就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80%;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7月30日前,医保扶贫保障范围及标准为“984”政策,住院实际报销比例90%左右,普通门诊、特殊慢性病80%左右,个人年度实际负担4000元以内。该政策受到贫困群众普遍欢迎,切实减轻了贫困户医疗支出,但贫困户集中就医治疗现象出现“井喷”,对基层财政造成的负担开始逐步显现。2019年6月2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19]18号),自2019年8月1日起,对医保扶贫政策进行全面调整。
新政策调整为,市政府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由全额资助调整为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村贫困人口普通门诊就医不再减免挂号费、病历费和一般诊疗费;取消普通门诊实际报销比例80%的政策;严格分级诊疗,首诊在基层,逐级向上转,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或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标准给予医疗救助,未超大病起付线,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超过大病起付线, 按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再分段按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取消农村贫困人口患大病、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80%的政策,而是调整为县域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80%的报销政策。对于罹患大病、特殊慢性病、急危重症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确需产生的规定比例内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由患者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社会救助书面申请及就医相关资料,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盖章报乡镇民政办公室初审,由乡镇民政办公室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提出意见,再报县级民政救助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适当社会救助。
(蔡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