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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免征进口防疫物资相关税收。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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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惠企政策摘编(三)

2020/5/18

43、免征进口防疫物资相关税收。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4、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5、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注: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46、增值税政策调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7、延长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注: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8、调整捐赠所得税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注: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49、调整捐赠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50、调整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注: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51、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52、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5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54、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55、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财政补贴类

(一)鄂防指发【2020】111号

56、电费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保供企业的用电,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贴。

57、对市场保供企业物流配送费用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保供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运输的物流车辆(含外请车辆),按每车次200元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2次,对省内跨市州按2元/吨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配送订单按每笔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参与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邮政快递和进鄂物质中转站等关联企业单独给予适当补贴。

58、对在营保供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保供企业办公及仓储场所防疫消杀支出按照每平方米每天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在岗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支出和交通补助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0元和2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59、对商贸流通相关企业在岗人员的职工薪酬支出费用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批发和零售)、超市卖场、餐饮服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在岗人数4000元/人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60、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财政补助。经属地社区和住建(房管)部门审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每户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的财政补助,由属地财政落实、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支持。

(二)鄂农计发〔2020〕2号

61、实施鲜鸡蛋收储一次性补助。对本省收储规模200吨(含本数)以上的冷藏保鲜企业,包括养殖、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开展收储的企业、第三方收储企业等收储本省蛋鸡养殖场(户)积存鲜鸡蛋,按每吨250元标准给予收运费、电费补贴,补贴时限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1日。

四、降成本类

(一)鄂发改价管【2020】40号

62、降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以2020年1月1日销售价格为基准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地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执行。

注:工业中小微企业指从业人员少于1000人,营业收入小于4亿元的工业企业。

63、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从2020年2月7日起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原规定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64、水、电、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二)鄂发改价管【2020】48号

65、降低用电成本。全省现执行大工业电价(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电价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2020年2月份已缴纳电费的用户,在2020年3月份收缴电费时核减。

(三)鄂发改价管【2020】74号

66、降低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自2月22日至3月31日,中石油供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和市场化部分,供气价格浮动幅度均按原合同浮动比例下调21%执行;中石化供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合同基础量和增加量价格浮动幅度分别按原合同价格浮动比例下调21%和25%执行。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我省天然气省内短途管输价格降低5%。上述措施产生的降价空间,要全额传导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湖北省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春耕生产的函》

67、降低用电成本。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湖北省化肥生产企业(包括已参与市场交易的企业)到户电价水平降低5%。

(五)鄂防指发[2020]111号

68、降低经营成本。在营保供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商贸流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五、金融类

(一)财金【2020】5号

69、给予贷款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银保监发〔2020〕6号

70、贷款到期本金、利息支付展期。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三)银发〔2020〕53号

71、增加信贷额度。增加全国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共计5000亿元,其中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1000亿元、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3000亿元、再贴现专用额度1000亿元。支农再贷款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支小再贷款全部用于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用再贴现优先支持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和民营企业票据,重点支持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春耕备耕,以及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涉农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一年期LPR加50个基点(即0.5%),再贷款发放期限为1年,发放贷款的有效时间为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四)鄂指防发〔2020〕111号

72、给予贴息支持。对未纳入我省市场重点保供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市场保供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商贸流通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五)鄂再担发【2020】6号

73、开发“再担抗疫贷”产品。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全国级、省级各类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企业单户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属于市县级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和调度的医疗、生活、物流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供应主体,单户担保贷款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免收担保费。

(六)鄂农担文〔2020〕11号

74、开发“农担抗疫信用贷”产品。对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单笔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最高不超过36 个月贷款担保。单户担保额度原则上在 10-300 万元(含)之间;对疫情防控有较大作用的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单户担保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免收客户保证金,疫情期间省农担公司为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融资担保,担保费按 0.5%/年收取。与合作银行协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贷款实行利率优惠。

六、社保类

(一)鄂政办发【2020】10号

75、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和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76、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医院纳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加快稳岗返还实施进度,加快推进全程网上办理。

77、强化企业用工扶持。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78、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79、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80、加大政策推进落实力度。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省级财政部门按首次发放贷款额度的0.5‰予以奖励。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贴息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20%(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拓宽创业担保贷款增信渠道,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信用贷,逐步取消反担保。对已发放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电子化审批。

81、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鼓励重点企业和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82、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83、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申领期限,尽快实现网上申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84、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组织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在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提高20%。

(二)鄂人社发【2020】4号

85、免征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免征2020年2月至6月(5个月)期间单位缴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钟政发【2020】2号

86、稳岗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按其2019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上且减员率低于5.5%的企业,按其2019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予以返还。对其中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按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与参保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87、新员工入职奖励。对在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入职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不含市内企业间员工流动),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就业奖励。

88、用工推荐奖励。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个人,组织和推荐员工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的,按新入职人数(稳定就业满1年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500元/人一次性推荐奖励。

89、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90、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奖补。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

91、大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补贴。对在我市企业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照10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实习实训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生,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满1年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人、2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92、小额担保贷款。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工、大学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93、创业补贴。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半年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6个月以上的,经评审后按规定给予2-20万元扶持资金。

94、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免费培训,并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100-1000元/人职业培训补贴。

95、技能提升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年以上(含1年)的,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

96、返岗交通费补贴。疫情期间,鼓励企业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50%补贴。对非钟祥籍务工人员在我市工业企业稳定就业满1年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省内市外200元/年、省外400元/年的标准给予探亲交通费补贴。

(四)荆防指办通【2020】89号

97、疫情期间一次性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暂定2020年1月24日至3月10日,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为截止日)开工生产、配送防疫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疫情期间在岗并参保的人员,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荆医保发〔2020〕10号

98、降低医保费用。自2020年2月起,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分类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六)荆金文【2020】2号

99、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可申请办理降比手续,降比时间自2020年2月起,最长可申请至2020年6月;中小微企业从2020年3月起最低可按3%的标准缴存至8月。

100、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暂无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可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时间自2020年2月起,最长可申请至2020年6月;申请缓缴期间,视同单位及职工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贷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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