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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贫领域 (一)2019年产业奖补政策 申报条件: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发展特色种植和养殖产业项目且达到奖补标准的;三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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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2020年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汇编

2020/4/26

一、扶贫领域

(一)2019年产业奖补政策

申报条件: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发展特色种植和养殖产业项目且达到奖补标准的;三是当年新发展的;四是未通过其他政策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

奖补标准:100元/亩/箱:露地蔬菜、薯类,2亩起;蜜蜂养殖(5箱起)。

200元/亩/只:设施蔬菜(1亩起),花卉苗木、林果(2亩起);养羊(5只起)。

300元/亩/头:综合种养(1亩起),生猪养殖(3头起)。

400元/亩:葛根、山药、中药材、油茶、茶叶,1亩起。

1元/袋/只:食用菌(100袋起)、家禽(200只起)。

500元/头:养牛(1头起)。

申报程序:1.户申请。贫困户按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填好相关表格、做好产业产前产中产后影像收集。

2.村初审。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按照申请表入户初审,群众代表评议通过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

3.镇复核。收到村上报申请表后,组织专班开始审核、核对,审核后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汇总全镇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抽查。市农业农村局组成核查专班,抽取20%贫困户进行核实,检查产业发展是否属实,申请过程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核实无异议后汇总全市公告。

(二)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补贴标准: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在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根据培训类别、时间、缴费、鉴定、就业等情况,分别补贴200-2000元,“两后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2000元/人。

2.创业培训补贴。在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对培训后6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3.培训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期间按照每天13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并根据每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每日生活费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并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及对象:精准扶贫信息管理系统核准的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具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劳动力。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贫困劳动力,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累计工作四年以上的。

申报工种:焊工、电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锅炉操作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模具工、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车工、铣工、钳工、磨工、冲压工、电切削工、制冷工、手工木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汽车维修工、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育员、有害生物防制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劳动关系协调员。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材料及程序

从2018年4月开始,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电脑操作报名职业资格证书网址:

http://ksbm.www.hbjdzx.org.cn

(六)一次性求职补贴

申请条件: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申请流程:由其本人向就读的高校申报,由高校统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七)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实现自主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补贴标准: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八)企业吸纳就业奖补

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九)农家乐创业项目扶持

补贴对象:农家乐经营户

补贴标准: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农家乐,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十)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自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办理有效。

补贴标准:初级(五级)证书补贴标准1000元;中级(四级)证书补贴标准1500元;高级(三级)证书补贴标准2000元。

(十一)稳岗补贴

补贴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

补贴标准: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或50%执行。

(十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摘编

搬迁规模:省下达我市“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总规模4182人,其中2016年为372人,2017年为1539人,2018年为2271人,涉及柴湖镇3739人,丰乐镇443人。

搬迁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和“搬迁户自愿”。

对象锁定程序:政策宣讲→农户申请→入户核查→村级评议→公开公示→乡镇审查→市级报备→录入系统。

安置方式:采取集中安置(包括购房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就近就地,适度规模,实行“五靠近原则(靠近城镇、靠近集镇、靠近中心村、靠近经济园区、靠近旅游景区)”。也可以通过分散建房安置、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等。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6户以上算集中安置。

建设内容:包括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整治(宅基地复垦及迁出区生态修复)、后续帮扶脱贫。

“三大红线”:严守“建房面积不超过人均25平方米”“搬迁户不举债”“建新必须拆旧”三大红线。

建房标准:严守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红线,每户125平方米封顶,国家严格对户型统一为25、50、75、100、125平方米五个标准。

资金来源: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按人均5.7万元标准匡算,由四个部分构成:(1)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0.7万元/人);(2)地方政府债券(1万元/人);(3)国家专项建设基金(0.5万元/人);(4)银行长期低息贷款(3.5万元/人)。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群众自筹部分资金(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自筹资金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

(十三)雨露计划

补助对象: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当年接受本地或异地高等职业教育(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普通大专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一、二、三年级),且在国家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扶贫助学补助。

补助标准:对符合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给予每生每学年不低于5000元的补助(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申报补助,每个学期补助2500元)。

政策叠加: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享受上述扶贫助学政策的同时,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申报程序:(1)反馈名单。市扶贫办将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的《贫困家庭子女接手职业教育学籍信息名单》反馈给乡镇,乡镇扶贫办组织“村两委”以及驻村工作队对反馈名单进行核实。(2)核实对象核实结果符合补助条件的填写《在校确认书》,不符合的填写《未在校确认书》,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未在反馈名单的学生需出具学籍证明。(3)汇总上报。乡镇将各村核实结果进行复核汇总,并报市扶贫办进行最终审核。(4)审核结束后对拟补助对象进行三级公示。(5)通过农商行将补助资金打入一卡通。

(十四)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一补”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寄宿生和所有的特殊教育学生。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19】63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建档立卡学生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费补助范围。

资助标准:国家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钟祥市地方财政在国家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每生每年按250天计算每天提标补助1元,标准提高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资助条件: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子女。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6.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7.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十五)普高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3000元、2000元、1500元。

资助条件:1.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十六)医保扶贫政策

(1)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达到80%。确需转诊到县域外就医的,由本市二级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到县域外指定医疗机构,享受上述待遇。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或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精准扶贫医保待遇。

(2)住院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中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其他人员按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300元;按程序转诊至荆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转诊至荆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5000元兜底保障范围。

(3)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在23种特殊慢性病基础上增加20种门诊大病达到43种,具体为:儿童先心病、儿童脑瘫(0-6岁)、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地中海贫血、心肌病、严重心衰、慢性肾功能不全、痛风、风湿性心脏病、尘肺病、、血吸虫病、慢性肾炎、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60岁以上)、支气管扩张、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骨髓炎、自闭症(0-6岁)、银屑病、癫痫。

(4)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的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70%,10万元以上的80%。

(5)医疗救助: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70%比例给予基本医疗救助;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1万元(含)以下的救助比例为75%,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的救助比例为80%,3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5%,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属于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给予全额救助。

(6)补充医保:脱贫攻坚期内,实行精准扶贫补充医保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因疾病、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分娩住院治疗,以及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由补充医保兜底解决。

(7)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管控: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具体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不超过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政策流程:医保系统对精准扶贫对象进行特殊身份标记,患者携带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即可就医,无需精准扶贫身份证明。扶贫对象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出院时,可在定点医院“一个窗口”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等各项待遇,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实现“一站式结算”,解决了精准扶贫对象多部门多跑路报销的问题。

(十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其他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医保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一是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000元。二是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其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5%。

意外伤害就医: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基本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超过限额以上部门,不纳入大额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门诊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单日支付限额为20元,年度累计支付不超过300元。

门诊慢性病待遇:符合23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准入条件的参保居民,可于每年2月到乡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慢性病的申报。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需长期服药治疗的特殊慢性病所需药品费用,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以内的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按65%比例支付。

(十八)大病保险

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居民,由医保基金出资自行参加大病保险。

支付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年度个人累计负担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照65%比例支付。

(十九)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

救助标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70%给予基本医疗救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基本医疗救助。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年度累计自付合规费用,2万元以上的按60%、5万元以上的按70%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70%比例给予基本医疗救助,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即:1万元(含)以下按75%,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按80%,3万元以上按85%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救助方式: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救助住院治疗的,实行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定点医疗救助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审批比例、审批额度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救助在救助对象出院时垫资及时结算,救助对象仅需支付自付部分。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在荆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终结后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核报凭证和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填写《钟祥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经乡镇审核后,报县级低保机构审批。

(二十)补充医疗保险

保障对象: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精准扶贫对象。

资金筹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赔付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贫困人口,因疾病、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和分娩住院治疗,以及按规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钟祥市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二十一)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

申请程序:个人申请→村级评议→镇级审核→市级批准→竣工验收。

补助标准:各乡镇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2018年C级危房户均补助资金1.27万元,D级危房户均补助资金5万元。

拨付流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乡镇政府向市住建局报相关资料,由市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打款到农户一卡通。

等级鉴定:农村危房分为C级和D级,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需修缮加固;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必须拆除重建。严禁过度评估,不得将C级危房评定为D级。

改造方式:C级危房改造直接修缮加固;D级危房改造可选择原址新建、异地新建等方式。

建设标准: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其附属设施不计入改造面积。

(二十二)小额扶贫信贷

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发展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财政全贴息的贷款。

(二十三)农村低保

申请对象及标准。持有我市常住户口,且在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2019年农村低保保障线5616元/年;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农村低保救助: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或隐瞒、虚报等家庭成员信息的,或隐瞒家庭收入真实性的;(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8倍的;(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4)家庭成员名下有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价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审核。镇人民政府履行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审核职责,由驻村干部组织并全程参与,入户率、评议率、公示率均要达到100%,今年我市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镇村年度核查。联审联批。对乡镇审核合格的对象,市民政局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组织联审联批,对新增及续保对象进行抽查。低保金由信用社社会化发放到户,乡镇组织发放低保证并常年公示。

(二十四)农村特困供养

申报条件: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财产状况有以下6种情形,不得认定为特困人员:

1.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2.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房屋。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4.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5.债权。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6.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申报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申报表上务必有包村干部、村委会签字。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7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低保局。低保局自收到乡镇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过信息比对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供养标准:2019年农村特困:9000元/年;城市特困:1160元/月。

(二十五)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居民,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非五保、非孤儿对象应全部纳入低收入范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且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高额医疗费用指家庭重病患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3倍以上);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指家庭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占其家庭成员年总收入60%以上;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水平计算,其住院期间不计算收入;在荆外地户籍对象,持有当地居住证并在当地常年居住或就业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救助:具有本地户籍但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拒绝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就业的;其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城镇居民拥有2套或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最低建筑面积3倍的;农村居民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新农村住房外,有其他商品住房的;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代步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银行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债券、保险等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4倍的。

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来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对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批金额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以上,36倍以下(含)的,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审批金额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6倍以上的,需召开县级联席会议商议,集体审批。同一困难轻型,同一救助对象同事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不得重复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一般生活困难家庭,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4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严重生活困难家庭,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4-8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重大生活困难家庭,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8-12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紧急入院抢救治疗的,一般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严重生活困难家庭,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4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重大生活困难家庭,按照当时城市低保标准4-6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3)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无法及时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当时城市低保表2倍一次性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

(1)因家庭成员上学造成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定额救助。

(2)对身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对象,按自负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救助,分段计算,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按10%比例给予定额救助;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含30000元)按20%比例给予定额救助;自负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给予定额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

(3)因遭遇其他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以内给予定额救助。

申请审核审批:1.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临时救助。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为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度,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支出型临时救助可实行集中审批。

救助方式:临时救助通过社会化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实物的,非紧急情况下需要报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实物采购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发放现金,实物的,临时救助对象或监护人需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资助对象及标准:一是16-59周岁列入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贫困人员。每年由市人社局直接代缴100元。二是超过60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立即按规定办理参保及待遇领取手续,次月发放待遇。

二、民生领域

(一)高龄津贴

发放对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持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标准:80-89岁老年人30元/人月,民政部门发放。

90-99岁老年人150元/人月,民政部门发放95元(其中离退休人员发放30元/人月)。

百岁老人505元/人月,民政部门发放450元;双百岁老人905元/人月,民政部门发放850元;百岁老人每增加一周岁每月加发30元,民政部门发放。

申报时间:每年5月、11月集中申报(以市民政局通知时间为准)。漏报人员可及时补报;上年度漏报、当年补报的,自当年1月起计发。

申报程序:个人申报。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审批表,提供户口簿、农商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审定后退回)、申报对象近期2寸免冠相片1张。高龄老人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在本市内居住的可与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取得联系后,在长期居住地按程序申报;在市外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地申报。无论在何地申报,均不得重复申报、重复领取。村居审查。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的身份等信息进行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表格等资料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查验。乡镇民政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申请对象的存亡、户籍、影像等重要信息认真审核,并按不低于5%的比率进行入户核查,长期在外地的要全部电话询查。审核结果报乡镇政府核准后,上报市民政局。民政确认。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数据分年龄段汇总后,对户籍、年龄、存亡、离退休人员身份等信息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分两次发放高龄津贴。

动态管理:对新增、去世或户口迁出、迁入本市的老人,乡镇要及时填报《高龄老人增员花名册》、《高龄老人减员花名册》,按月上报民政局。对新增对象及时纳入,减员对象及时核销。户籍迁入新增的,自其迁入月起计发津贴(迁入后上年度漏报但当年补报的从当年1月起计发);户籍迁出的,从其迁出次月停发津贴。出现漏报的,按程序及时补报。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资助条件: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土地被征用、被搬迁到

安置地安家落户并具有当地农村户籍的人口。

使用范围:1.用于移民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运销业等项目;

2.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生活用电、人畜饮水等项目;

3.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支出。

4.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省政府规定 的全省大中型水库求村移民的生活补助和项目建设。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再次搬迁的移民只能享受一次后期扶持。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依据省核定的人数,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使用管理:1.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委托银行采取一卡(本)通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项目扶持的,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

2.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存款利息纳入后期扶持基金统一管理,只能用于移民后期扶持。

(三)七类优抚对象受益范围、准入条件、政策标准

1.“两参”退役人员

受益范围:(1)参战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2)参试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试的军队退役人员)。

准入条件:参战退役人员准入条件。(1)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记载与军队有关部门明确的参战部队番(代)号、参战时间和地点一致。(2)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参试退役人员准入条件:(1)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记载与军队有关部门明确的参试部队番(代)号、参试时间和地点一致。(2)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试退役人员。

补助标准:2019年1-7月的月补助600元;2019年8-12月的月补助650元。

2.“三属”抚恤金

受益范围: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准入条件:(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抚恤标准:(1)烈属(2019年1-7月年抚恤25440元,2019年8-12月年抚恤27980元);(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19年1-7月年抚恤21850元,2019年8-12月年抚恤24040元);(3)病故军人遗属(2019年1-7月年抚恤20550元,2019年8-12月年抚恤22610元)。

3.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受益范围: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准入条件:(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2)提供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或档案记载;(3)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4)所患慢性病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且经鉴定仍未治愈。

补助标准:2019年1-7月的月补助550元,2019年8-12月的月补助605元。

4.在乡复员军人

受益范围: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

准入条件:(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1)抗战时期入伍(2019年1-7月补助1315元,2019年8-12月月补助1515元);(2)其他时期入伍(2019年1-7月补助1275元,2019年8-12月补助1475元);

5.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受益范围: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至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准入条件:(1)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2)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3)年满60岁;(4)服役年限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越年度数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补助标准:2019年1-7月当1年兵月补助35元,2019年8-12月当1年兵月补助40元。

6.部分老年烈士子女

受益范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准入条件。(1)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2)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3)年满60周岁。

补助标准。2019年1-7月的月补助440元,2019年8-12月的月补助490元。

7.伤残人员

受益范围:(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的残疾等退役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准入条件:(1)退伍军人申请补办评残应当提交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2)其他人员申请新办评残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3)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伤残抚恤标准。因伤残性质、等级不同而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等级

性质

1-7月标准

8-12月标准

一级

因战

80140元/年

88150元/年

因公

77610元/年

85370元/年

因病

75060元/年

82570元/年

二级

因战

72520元/年

79770元/年

因公

68710元/年

75580元/年

因病

66140元/年

72750元/年

三级

因战

63640元/年

70000元/年

因公

59800元/年

65780元/年

因病

56010元/年

61610元/年

四级

因战

52150元/年

57370元/年

因公

47080元/年

51790元/年

因病

43260元/年

47590元/年

五极

因战

40740元/年

44810元/年

因公

35620元/年

39180元/年

因病

33080元/年

36390元/年

六级

因战

31830元/年

35010元/年

因公

30120元/年

33130元/年

因病

25440元/年

27980元/年

七级

因战

24190元/年

26610元/年

因公

21650元/年

23820元/年

八级

因战

15270元/年

16800元/年

因公

13980元/年

15380元/年

九级

因战

12680元/年

13950元/年

因公

10190元/年

11210元/年

十级

因战

8910元/年

9800元/年

因公

7620元/年

838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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