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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降低物流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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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惠企政策摘编(二)

2020/4/26

14、降低物流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15、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16、加强大众创业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17、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8、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

19、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抢抓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及调整既有预算计划机遇,全力争取国家对我省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提高项目投资国家补助比例及专项切块下达份额。积极争取扩大我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规模。全年争取发行300亿元企业债券。与国开行、农发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专项融资机制。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解决。

20、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投放总量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5%。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企业鲜蛋收储。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统筹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扶持 “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的经营主体恢复生产。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21、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先帮扶、后认定”方式,落实落细低保、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主体,各地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鼓励省内易地扶贫搬迁补短板配套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工地和增设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贫困人员就业。

(三)荆政发〔2020〕4 号

22、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对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N95 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隔离服(手术衣)、测温仪、心电监护仪、负压救护车等重点医用物资(达到医用物资有关产品标准),疫情期间通过转产、扩产、新建等方式形成医用物资新增产能,且未获得国家、省级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企业,按照疫情期间设备投资的20%,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补贴。

23、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的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物流运输等企业2020 年新增贷款(1000 万元以内),由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贴息。对既不享受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又不能获得财政贴息的其他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筛选,金融部门负责融资审查,建立全市抗疫保发展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库,集中全市金融资源对清单库企业采取商业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情况作为金融贡献奖评定标准之一。

25、降低物流成本。对出租车、公交、客运等交通运输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防疫物资和设备,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提倡货物运输企业适当减免承包人的承包费,物流园区对入驻企业适当减免租金,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服务商、保险公司等对运输车辆延长服务时限。

26、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就业。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 年。2020 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 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27、抓好稳链补链强链工作。将市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和设备购置补助范围由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以上调整为500 万元以上。对新进规满1 年的工业企业给予5 万元的奖励。

28、大力提振消费。深入实施服务业“五个十”工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文化旅游、住宿餐饮、商贸零售等领域企业和项目,积极争取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绿色商场、绿色餐饮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 万元、15 万元的奖补。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援荆医疗队员凭“旅游贵宾卡”(可随行两人)终身不限次免费游览全市A 级旅游景区并每年可免费入住荆门市内星级酒店7天,全市A 级旅游景区对援鄂医疗队员5 年免费开放,对荆门医务工作者年内免费开放,减免费用由同级财政据实予以补贴。7 月1 日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国有A 级旅游景区向境内外游客免费开放;鼓励非国有A 级旅游景区免费开放,对免费开放的非国有A 级旅游景区按2019 年度日均入园人数3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门票挂牌价30%的运营成本补助,单个景区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旅行社组织游客数量达到《荆门市地接游客奖励办法(试行)》奖励条件50%的,即可给予奖励。参与“山河无恙,感恩有你”公益旅游活动的星级酒店,按2019 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以下地方留存部分额度,由同级财政给予3 个月的补助。调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向,采取专项补贴、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经营困难、就业贡献大的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

29、稳定外经贸发展。对企业6 月底前因疫情影响为保证国外市场稳定而增加的出口物流运输成本,经认定后,给予单个企业20%的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外贸企业每出口1 美元医疗卫生防疫、医药、医用器材等产品,由同级财政奖励人民币0.02 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统筹现有相关外经贸专项资金,鼓励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贸企业对“走出去”项目实行投保,在落实省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按企业实缴保费的20%追加补助。

30、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积极争取扩大我市公司债券。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鼓励工业企业实施“零地技改”,工业企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在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厂房、厂房加层或利用地下空间扩建厂房,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受疫情影响,已成交但至今尚未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签订时间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 个月内;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块,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土地出让金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 个月内缴纳。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报省级统筹解决,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31、做好农资农机服务保障。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32、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将到期涉农贷款还本付息日后延至6 月30 日。完善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全市农业信贷担保资金规模扩大到1.6 亿元。提高单户融资担保额度,对急需融资担保的项目,降低融资准入门槛,积极试行活物抵押、仓单抵押、知识产权抵押、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

33、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猪肉、蔬菜、鸡蛋、草鱼等16 种重要生活物资政府保供限价政策,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重要生活物资稳定供应、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稳中有降。及时落实价格临时补贴政策,按政策规定将受疫情影响有关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大力推进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标准化建设,合理规划布局,积极发展惠民农贸超市。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按规定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分别按照2019 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30%、40%、80%,提高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给予临时救助;对出现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由县级政府按程序审批。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6 月30 日前,对全市所有水、电、气居民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

二、税收减免类

(一)鄂政办发〔2020〕4号

34、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35、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相关税收。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36、无形资产研发费税前扣除。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7、不可抗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8、个人所得税定额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二)鄂政办发〔2020〕5号

39、困难性减免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40、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41、调整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42、免征捐赠进口物资相关税收。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上篇:钟祥市2020年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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